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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普通本科生实习实验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9-09-17浏览量:

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普通本科生实习实验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习实验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实习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根据《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实习实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实习实验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实习教学主要包括专业培养计划内的,在校内外实施的认识实习、参观实习、专业调研、生产实习、综合训练、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实验教学主要包括专业培养计划内实验课程、实验室开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四条 根据学院财务状况、在校生数量和学科专业特点、教学改革要求、社会物价和学校拨款等因素,学院确定实习实验生均费用最低标准。

第五条 学院依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按照培养方案及实习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结合(上一年度)实习实验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地点和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当年实习实验经费的支出预算,并在学院日常运行经费中统筹切块安排,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实习、实验经费预算表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下达预算,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各专业各类实习实验经费支出需依据实习实验计划和经费情况,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在限额内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经费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和执行标准如下:

1.实习教师的差旅费

①实习联系费:指实习教师为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前到实习单位协调教学计划、学生住宿等事宜所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②实习往返差旅费:指实习教师往返学校与实习两地所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③实习期间住宿费: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70%执行。

④实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分段计算执行,实习时间在15天(含15天)内按 70%执行,超过15天按50%执行。

⑤实习期间实习地交通费:指实习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市外实习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50%执行。主城区实习,采取凭票据实报销。

2.学生实习差旅费:在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各系、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实习经费情况报销学生实习差旅费或给学生发放实习补助。报销时凭票据实报销,发放实习补助时采用造表形式直接转入学生银行卡。

3.保险费:为增强师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参加各类实习活动的安全保障和抗风险能力,缓解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为师生在校外实习期间统一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凭保险发票、保险合同据实报销。

4.实习资料费:指实习期间教学资料费、印刷费等,凭发票据实报销。

5.实习单位管理费:指支付给实习单位的管理费、耗材费、讲课费、指导酬金等。支付给实习单位的管理费、耗材费、凭对方开出的发票(或财政票据)据实报销。支付给实习单位的讲课费、指导酬金按照《重庆科技学院财务报销规定(修订)》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凭全体实习教师签字的“重庆科技学院临时外聘人员酬金发放表”如实报销。

6.其他与实习教学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实验经费开支范围及要求:

实验经费的支出必须要符合《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实习实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学校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报销方面的规定。

1.实验教学材料费:指用于计划内实验教学所需的材料、易耗品的购买费用。对量大面广的应积极实行集中采购领用,推行采管用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

2.设备维护维修费:指为保障实验教学运行,而对教学用仪器设备进行的日常维护维修所产生的费用。

3.实验室开放运行费:指为保障学生创新创业、实验室开放等所需购置的低值易耗的器件、耗材等费用,用于实验室开放的费用不低于实验经费预算总额的15%。

4.其他与实验教学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院实习实验经费管理情况接受学校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的追踪问效。学院实习实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监审等部门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学院自主管理实习实验经费,在额度内有权在各专业、各类别实习实验范围内调剂使用。报销经费时由学院教务办审核,学院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实习教师每次实习开展前在《实习实施计划表》中填报实习预算,实习开展后在《实习教学情况总结报告表》中填报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实习经费的借款管理

实习经费的预借手续在实习前两周内完成。实习教师填写借款单据,由学院院长审批,到学校计划财务处预借实习经费。实习经费的开支应遵照《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不能借支现金。

第十三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管理

1.学院教务办负责审核报账票据上记载的实习事实(实习学生人数、天数、地点)的真实性,各项实习经费报销,必须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开支,对不能确认为合理支出的票据不予报销。

2.实习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实习教师按学校实习(实训)教学与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完善实习资料后,填写报销凭证,由学院教务办审核,学院院长审批,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3.实习结束后不按时办理报销手续的,学院将根据情况暂停办理所在专业新增实习经费借款的审批。

第十四条 实验经费报销,须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学院教务办审核,学院院长审批,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实验经费的开支应遵照《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留学生实习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留学生请假回国实习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在校外实习的需按外事管理要求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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